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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学院在校学生校际交流项目出国(境)学习暂行管理办法
2012-08-18 15:29 admin  国际交流合作处   (查看:)

随着我校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的迅速扩大与深化,与国(境)外高校的合作方式相应增多,层次也不断提高,通过校际交流项目选派在校学生赴国(境)外高校学习的人数不断增加,这对于我校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能力的开放性、复合型人才,将我校建设成为以教师教育为主,区域性特色鲜明,整体办学水平较高,办学效益较好,在甘肃高校和全国同类高校中有重要影响的教学型大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国际之间学生的交流与互换涉及到国家政策和学校管理的许多方面和不少环节,只有在统一的组织和协调下,才能保证在校学生通过校际交流项目出国(境)学习的选派工作规范、健康、有序的进行。为此,特制订本暂行管理方法。

  • 凡在我校正式注册的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在校生)通过校际交流项目选派到国(境)外参加课程学习、合作研究或作为联合培养生等在外停留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均守本办法管理。

  • 各学院与国(境)外高校交流与合作涉及学生交流或互动的事宜,应成立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学生处。相关学院共同参加的项目管理委员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代表学校签订协议。并统一纳入全校校际交流项目进行归口管理。

  • 校际交流项目派出学生的遴选工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教务处、或学生处,必要时应请招生就业处共同组织或指导有关学院按规定进行。校际交流项目出国学生的选派原则是“学院择优推荐,学校集中评审,学生签约派出”。学校评审过程应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评审结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汇总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 教务处应会同相关学院根据具体的国际交流项目协议对纳入项目派出的学生专门制定教学计划和学习要求,保证他们能按期完成学校的培养计划。

  •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协助选出的学生办理出国(境)学习的相关手续,并对学生进行出国(境)的行前教育。

  •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会同学生处、教务处共同管理,对他们的学习、生活等方面给与相应的关心和帮助,以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 申请校际交流项目出国(境)的在校学生应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学习优秀,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

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1. 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

  2. 外语水平达到规定要求;

  3. 身心健康;

  4. 符合具体交流项目的特殊要求;

  5. 承诺履行校际交流项目协议之有关义务和本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

  • 根据具体的校际交流项目,获选学生(必要时包括学生家长)在出国(境)学习前应与学校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与责任。协议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经济担保责任:

2、国外学习期间医疗及意外责任;

3、按期回国、(回校)的承诺。

协议的签订和管理工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

  • 通过校际交流项目派出的学生要缴纳一定的出国(境)项目管 理费用(学费、生活费自理),缴纳数额根据不同的校际交流项目 分别确定,全部用于项目的管理和新项目的开拓。

  • 通过校际协议赴港澳台地区高校学习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十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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