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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2年08月18日 15:42      作者:admin      来源:国际交流合作处       点击数:

天水师范学院外国留学生工作管理

暂行规定(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是我国应尽的国际主义义务,也是促进我国同各国文化交流,经济贸易合作,增进我国人民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的一项有战略意义的工作。我院接受留学生工作是我院教学与管理和国际接轨,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院发展的重要方面。为了加强我院留学生工作管理,规范留学生在我院的学习和生活,在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留学生入学条件

第二条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从事任何危害社会秩序的、与本人来华学习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第三条留学生必须服从我院所安排的学习课程,遵守学校纪律,完成学习任务。

第二节 留学生的招收、注册

第四条留学生必须按我院招收留学生的规定,通过申请、批准程序后,持入学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报到、注册。

第五条留学生抵天水后,应即刻到我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注册。

第六条留学生注册时,应提交本人护照、JW202表格,有血检AIDS的体检表,入学通知书和六张护照照片。

第三节 课程设置与课时

第七条我院对外汉语教学开设主要课程有《汉语精读》、《口语》、《听力》、《汉语正音》、《汉字书写》、《文学阅读》、《中国文化》、《中国历史》等10多门。

第八条对外汉语授课课时,每周不能少于14节或按照汉语教学大纲增减课时。

第四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九条留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档案。

第十条考核分成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十分制或五级制(优、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十一条留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实行每一节课考勤制。不能按时上课者应事先经过请假、批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一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补考机会。

第五节 转学与退学

第十二条留学生在学院注册学习期间,要求退学或转学者,本人须写出申请,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学或转学手续。

第十三条留学生中途退学或转学者,学费、住宿费一律不退。

第十四条留学生中途退学或转学者,视其转学或退学原因和学习时间决定是否开具学习证明。

第六节 结 业

第十五条留学生结业时,作全面鉴定,成绩合格者,由学院颁发结业证书。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发给毕业证书;成绩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凡中途退学者,按有关规定发给肄业证书,证书上注明学习年限。进修完成进修计划,发给进修证书

第三章思想政治工作和政治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思想政治工作和政治活动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批转《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第五章所含的全部条款。

第四章生活管理和社会管理

第十七条生活管理和社会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第七章所含的全部条款。

第五章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组织领导严格执行国务院批转《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第八章所含的全部条款。

第十九条留学生课时记入授课教师的工作量,并按学院课时费发放办法的相关规定,发放课时费。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与国务院批转《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的精神不一致时,按国务院批转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外汉语教学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教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天水师范学院国际处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3年9月10日起施行。

天水师范学院

二OO三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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