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程序
(一)申请人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领取并填写往来港澳地区或台湾地区申请表。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进行照片采集。
(四)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其人事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交纳证件费并领取回执。
二、办证时限
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制发证件;如系再次申请签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签注制作。
紧急申请和特殊情况,可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赴港澳地区探亲、旅游、商务、培训、就业、就学的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
(一)探亲需提交能够证实有港澳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被探望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探亲的亲属是指:配偶、本人或配偶的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侄、外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
(二)旅游:参加旅行团旅游,交验被批准的有经营出国(境)旅游资质的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发票。
(三)商务:交验所在企业、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明材料。提交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者企业、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证明。
(四)培训: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培训进入许可。
(五)就业: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进入许可。
(六)就学:交验港澳地区高等院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和进入许可(香港)
(七)劳务
1、赴香港从事劳务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补充劳工计划类“进入许可”;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赴香港从事劳务的证明。
2、赴澳门从事劳务的,提交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赴澳门从事劳务的证明。
3、赴澳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部门工作的,提交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批准文件。
四、赴台湾地区的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
(一)因私赴台湾地区,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二)因公赴台湾地区,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或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住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五、通行证的换发
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所申请签证有效期超过证件有效期的;证件内页用完;证件损毁或出现质量不合格问题,可以申请办理赴港澳或台湾通行证换发手续。
六、通行证的补发
(一)持证人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由本人在省级报纸上登报声明后在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通行证。
(二)持证人遗失《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人向原受理申请的地(市)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证件,补发证部门将遗失资料报公安部。
七、其他规定
(一)赴港澳商务,可在户口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也可在工作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二)赴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物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运输任务,可在户口所在地地(市)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也可在工作所在地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